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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付监管人士杨彪受贿案宣判 4家支付公司涉案

发布时间:2021-08-05 15:07:34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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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杨彪被判12年!

曾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杨彪于2019年10月因涉嫌犯罪被查,时隔两年,上海一中院公布的一则文书揭开了这起案件的细节。文书披露,杨彪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40万元人民币及4.1万余美元。离职之后仍不收手,利用影响力索贿35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杨彪不满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原判。
 
一石激起千层浪,杨彪虽已离职多年,央行上海总部还为此特地召开警示大会,要求在职干部“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

利用职权发放、审核支付牌照
索贿240余万
 
2019年10月30日,中共上海市奉贤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原副主任杨彪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奉贤区监委监察调查。消息一出,业界一片哗然。
 
这位大名鼎鼎的“杨彪”是何许人也?简历显示,杨彪,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据悉,杨彪此前长期在央行上海总部工作,2014年12月,杨彪任职某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5月,杨彪以上海某富副董事长身份公开出席活动。由于身份多重,对于他被查的原因也引起市场广泛讨论。
 
接受调查近两年后,杨彪案在2021年6月22日迎来二审判决。近日,上海一中院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该案的层层面纱。
 
文书显示,2012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杨彪在担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和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各银行业支付机构监管以及本部门日常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40万元人民币及4.1万余美元。
 
具体来看,2012年5月,杨彪以自己女儿出国需要资金为由,向A公司总经理索取贿赂,该经理向杨彪转账30万。同年5月22日,杨彪以同样的理由向某村镇银行董事长索取贿赂,该董事长向杨彪转账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期间,杨彪及其辩护人表示A公司总经理所给予自己的30万元系自己的借款,已经归还,一审的判决实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杨彪自己的供述加上证人A公司总经理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该款项从未归还,杨彪也从未出具过借条,故法院认为该意见不合情理,不予采信。
 
同年7月,杨彪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B公司董事长购买其公司50万份股权,实际每股价格为1.6元。文书显示,杨彪自己支付50万元,差额30万元由该董事长支付。随后,50万份股权由杨彪朋友代持,并于2017年3月转移至杨彪女儿名下。
 
此外,2013年3月,杨彪向C公司董事长转账300万元,并提出想购买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的某花园别墅。2014年春节后,因双方未实际交易房产,该公司董事长退还杨彪现金350万。经法院认定,300万元为归还款,50万元为贿赂款。
 
杨彪对二审法院表示,该50万元系C公司董事长支付给自己的违约金,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不构成一审法院所判定的受贿罪。对此,二审法院指出,杨彪与C公司董事长既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又未约定违约金。此外,有证人证言可证实该50万系C公司申领第三方支付拍照以及日常监管中给予杨彪照顾的感谢费,故二审法院不采纳杨彪的辩解意见。
 
另据审查,2013年至2015年,杨彪利用担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给D公司发放、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董事长的贿赂款现金50万元,以及其为自己女儿支付的留学费用美元4.1余万元;2015年上半年,杨彪收受E公司董事长给予的现金50万元。
 
杨彪对此也不认可,他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表示监察机关所提供自己收受D公司董事长贿赂款4.1万余美元的证据属于境外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该事实不仅有三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杨彪在调查阶段和法庭庭审中均作过稳定的供述,足以认定。此外,法院指出,该证据由调查机关依法调取,来源明确,且能够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离职后仍不收手
利用影响力受贿350万元

文书显示,杨彪于2016年4月被央行上海总部正式免职,可他的受贿之路并没有就此停止。
 
2016年11月,杨彪利用曾经的职位便利,让其原下属、现任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清算组织管理科科长施某,帮助上海某公司在分类评级中提高分值,以顺利通过央行总部对第三方牌照续展的审核,随后,又以借款为由向该公司总经理索取贿赂350万元。
 
直至2019年10月,杨彪接受调查,上述犯罪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
 
一审法院认为,杨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26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部分属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杨彪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3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指出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杨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杨彪已退出赃款265.6万元,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将退赃款265.6万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杨彪的违法所得。
 
杨彪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他提起上诉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对自己量刑过重,要求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缓刑。
 
杨彪及其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逐一进行反驳,除去其认为上述240余万的受贿款中30万元是借款、50万元是违约金、4.1万美元是不合法证据外,杨彪表示自己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他指出自己收取的350万元系向该公司总经理的借款。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施某、该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可证明杨彪是根据该总经理的要求联系施某帮助提高其公司在分类评级中的分值,且有该总经理与杨彪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杨彪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该总经理“借款”350万,杨彪得款后未出具借条,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直至案发均未归还,在得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其后,多次与该总经理就350万元的性质进行串供掩饰。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对其所作判决,量刑适当。6月22日,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
央行上海总部多次召开警示大会
 
尽管杨彪于2016年4月被正式免职,但其案件的披露仍在行业内掀起不小的波澜。
 
对此,央行上海总部于2020年6月10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PBC清廉金融”中发布工作交流,表达“坚持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三个工作目标,要求开展央行上海总部警示教育大会。
 
文中披露,央行上海总部从思想教育、视检排查、监督整改三个方面为抓手,首先,结合“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各党总支(支部)以支部大会、专题交流讨论、撰写剖析反思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拧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
 
此外,按照“大起底、大了断”要求,央行上海总部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未登记上交礼品礼金排查整改,做到全覆盖、零持有;修订总部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细化报告、登记、上交工作流程;检视排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证券情况,做到全方位、无死角、零遗漏。
 
最后,央行上海总部将严格规范干部离职审批工作制度。文中显示,根据离职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有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营利性活动的要求,研究制定总部干部离职审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离职去向告知承诺、利益冲突审核等工作流程,将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作为前置程序,确保离职从业限制规定落实到位。
 
2020年12月17日,央行上海总部组织涉及“权、钱、人”等重点岗位四十余名干部旁听杨彪一审庭审,旨在使其“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央行上海总部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的要求,第一时间研究部署杨彪案件警示教育工作,制定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相关工作,通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帮助党员干部揽镜自照、反思警醒,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时刻警惕围猎,绷紧纪律法律这根弦,切实提升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下一阶段,央行上海总部指出,将结合日常监督,着力将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融合推进,积极把警示教育活动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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