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某银行起诉称,2019年11月25日,王女士在某银行线下营业网点申请设立借记卡账户。按照该银行要求,王女士现场填写了开户签约申请表,随后在该银行营业厅的自助柜员机经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自助办理了借记卡账户业务,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
王女士辩称,她的身份证在2019年10月18日,也就是开卡和在线借款之前就已经被盗遗失,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办理了挂失手续,所以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王女士的陈述,银行方面坚持认为是王女士自行申办的借记卡,且在开卡过程中已通过自助柜员机的人脸识别进行了身份核验。正是在完成了身份比对后,王女士才能在线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
法院判女子无须担责
银行应核验真实身份
对于是不是王女士本人亲自办理,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当时办理业务原件进行笔迹鉴定以及调查办理业务预留手机的用户信息。经笔迹鉴定,涉案客户签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签署,手机号码亦未曾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最终,法院以银行未能举证证明是王女士本人“刷脸”申办借记卡并申请贷款为由,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自助柜员机交易信息上有开卡人进行人脸识别时捕获的现场照片,虽然该现场照片与王女士的相似度超过五成,但在银行未能提供其他影像资料予以辅证的情况下,不能凭该照片认定开卡人是王女士本人。
法官提醒,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以银行为代表的广大金融机构在各核心业务环节,应综合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手机验证码、指纹等信息的身份识别系统,对交易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交叉核验,通过人证比对,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他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