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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降低!这类pos机手续费要降了!9月30日生效…

发布时间:2021-09-07 11:15:15人气:

终于要正式降费了!新的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降费规定将于9月30日执行,持续三年

同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方消息,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制定了《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中涉及到的降费要求具体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要求的通知”

       一、报送降费幅度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降费幅度统计表。后续降费幅度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报送降费情况统计表

  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降费情况统计至协会会员业务统计系统(MBUSS)。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报送降费落实情况

  自2022年至2024年,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降费情况统计表。

  四、报送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报告

  自2022年至2024年,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要求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上半年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报告;银行卡清算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报送。  

附件

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鼓励、引导支付行业主体适当降低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支付手续费,减轻金融消费者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中支协发〔2021〕62号)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银协发〔2021〕70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应降尽降原则,切实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和金融消费者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章 降费项目和降费标准

第三条 自2021年9月30日起三年内,支付行业主体应对以下支付手续费项目实行优惠或减免措施。

(一)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本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5折。

本指引所称基准日是指2021年6月25日(下同)。现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下同)。

(二)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办理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内的境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9折。

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渠道办理的单笔10万元以内的境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费率降低!这类pos机手续费要降了!9月30日生效…(图1)

本指引所称对公跨行转账和对公本行转账是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本机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转账汇款业务。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实行免收或优惠措施,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公示价格5折。

鼓励商业银行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至多按照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四)支付机构应对采用收款码收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

支付机构应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行为的个人等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基准日标准9折。

(五)鼓励支付行业主体共同推动降低全链路业务成本,为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2021年7月25日起,支付行业主体应对我国境内人民币借记卡的ATM跨行取现手续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措施:

(一)商业银行和清算机构应适当降低同城ATM跨行取现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3.5元/笔。其中,发卡行减半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2元/笔;清算机构减半收取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不超过0.3元/笔;布设ATM机具的收单行手续费标准不变,为3元/笔。

(二)发卡行应不再按取款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变动费用。异地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固定费用标准与同城业务一致,不超过3.5元/笔。

(三)商业银行应结合ATM机具布设和业务数据,合理设置和调整机具参数,公平对待本行和他行客户,满足金融消费者正常的现金使用需求。 

第三章 自律要求

第五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在不降低相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落实降费工作要求,助力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第六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组织制定降费工作整体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稳妥有序推进降费工作。

第七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积极响应降费工作,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广泛宣传,响应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关于降费工作的部署和倡议,做好政策传导和落实。

第八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金融消费者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客户告知和解释说明,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第九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落实降费举措。

第十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第十一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要求,落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降费措施。

第十二条 支付行业主体应及时总结支付手续费降费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向协会报告降费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按季度、年度报送降费让利相关统计数据;每半年一次报送降费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分析报告。

报送机构应按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各项数据及材料。

第四章 自律约束

第十三条 协会将降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重点举报事项。根据支付行业主体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成效情况,结合社会公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发现的市场主体落实降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依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实施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协会将支付机构落实降费工作情况纳入自律评价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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