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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洗钱,作为公民有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23-07-24 14:30:02人气:
一、公民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3.配合金融机构通过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2、勇于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4、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关于反洗钱,作为公民有哪些义务?(图1)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5、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6、不要故意规避洗钱监管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发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二、案例

摘要:2011年4月,某银行上报重点可疑报告,称其客户童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十分异常:各项业务通过网上银行办理,部分交易发生在凌晨;多次为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均来源于他行同名账户,然后立即分散转入包括代理开户的众多个人账户,最后在澳门中国银行ATM机提取现金。经人行反洗钱调查,童某某涉嫌非法跨境转移赌博资金。2011年7月,人行将该线索移送公安局,并布置相关金融机构对童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持续跟踪监测。2012年4月,公安局以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立案侦查,同年5月,案件成功告破。

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童某某伙同其妻子陆续以其自身或亲戚、朋友经营的4家商户,分别从某支付公司申领34台移动POS机,从某银行申领5台固定POS机。随后童某某私自将POS机拿到澳门使用,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解码后伙同他人为持卡人提供刷银行借记卡兑换港币服务,非法从事跨境人民币兑换港币业务,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或者收取相应的手续费。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非法汇兑金额近7亿元人民币。

评析:赴澳门赌博的大陆赌客持借记卡在童某某的POS机上刷卡,将人民币资金实时转入童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童某某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至其手下众多马仔的大量银行卡,然后在澳门的中国银行ATM机直接提取港币现金,兑换给赌客。经过此番操作,赌客的资金从境内转移至境外,并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用于在澳门赌博。该案件的可疑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多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划转资金,交易对手众多。童某某在宁波、广东、福建的13家银行开立30多户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开立后,基本不到柜台办理业务,通过网上银行划转资金。交易对手全部为个人,数量超过2000位,遍布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地区。

2.实际控制数量众多的POS机,使用频繁。童某某利用本人或亲属、朋友开立的商户,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一共申领了39台POS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为频繁刷卡,导致POS机在短时间内因过度使用损坏,犯罪嫌疑人自己到金融机构进行器具更换,但是没有引起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

3.资金交易地集中在澳门,交易时间异常。童某某常驻澳门,查询其网上银行交易的IP地址发现,资金划转基本在澳门地区操作完成,提取港币现金也是利用澳门的中国银行ATM机完成。赌客在POS机上的“刷卡交易”时间大多发生在深夜或凌晨,与正常交易时间明显不同。

4.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一是为规避监测,复杂化资金流向,收到赌资后,马上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之间进行划转,然后再转给他人,账户日终基本无余额。二是网上银行交易的IP地址经常更换,并且使用了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4家通信公司的网络。三是十分关注中国大陆和澳门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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